×

Loading...
Ad by
  • 技多不压身,工到自然成:安省技工证书特训班,点击咨询报名!
Ad by
  • 技多不压身,工到自然成:安省技工证书特训班,点击咨询报名!

立法与判例:是不是所有的劳资纠纷都绝对属于劳动关系委员会排他性管辖?

1.送菜哥告大统华,主要涉及两个案子:一是以大统华对送菜哥向安省劳工部举报欺凌进行打击报复,以及对送菜哥参加、组织工会打击报复为由,向安省劳动关系委员会起诉(OLRB);二是以大统华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工作场所欺凌公正调查义务,向安省小额法庭起诉。今天,谈的是小额法庭这个。

2.5月9日,大统华向小额法庭申请直接驳回送菜哥的起诉。针对大统华的这样申请,5月16日,法庭简单开了一个庭,但是法官认为当天没办法解决,因此需要延期重新开庭。目前,还在等法院的进一步通知。

3.在小额法庭开庭之前,送菜哥对对方申请的答辩,没有送达对方。因为送菜哥以为法院收到审查通过之后,会通知他送达对方,后来才知道无需法院审查,自己送达即可。6月10日,按照法官在order里面的要求,送菜哥把答辩状送达大统华。

4.6月21日,大统华针对送菜哥的答辩,对申请中的法律论证部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收到该修改后的申请,送菜哥在第三天也对答辩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但是,考虑到再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所以没有着急向法院提交。这段时间,进一步完善之后,今天刚向法院提交,并同时送达大统华。

5.大统华申请法官直接驳回起诉的理由:

5.1送菜哥以harass为由起诉,但是加拿大的普通法,已经认定,harass不是诉因(cause of action)。为此,大统华引用了如下判例:

Merrifield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9 ONCA 205 (CanLII)

[43] In summary, the case for recognizing the proposed tort of harassment has not been made. On the contrary, as we will explain, there are good reasons oppos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roposed tort at this time

5.2本案属于劳资纠纷,应专属于OLRB排他管辖,小额法院作为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

5.2.1送菜哥起诉大统华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关于公正调查工作场所欺凌义务。而对于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行为,该法 50(3)条规定OLRB有权调查违反该法的行为,并且有足够的手段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救济。

5.2.2引用两个判例说明,劳资纠纷专属于OLRB管辖,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

Weber v. Ontario Hydro, 1995 CanLII 108 (SCC), [1995] 2 SCR 929

a. the court hearing the motion should first determine the substance of the tribunal’s jurisdiction;

b. the essential character of the dispute should then be examined to see if it falls withinthe tribunal’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c. even if the dispute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tribunal’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the court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reason exists for the tribunal to determine the disputenonetheless.

Gendron v. Supply & Services Un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 Alliance of Canada, Local 50057, [1990] 1SCR 1298

It can be therefore assumed to have intended that the ordinary courts would have but a small role if any to play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disputes covered by the statute.

5.2.3就同样的案件事实,送菜哥已经向OLRB起诉,OLRB已经受理,开了一天庭,11月份还要继续开5天的庭。送菜哥是重复起诉,滥用程序。还引用了几个判例:

关于滥用程序的要件,

R. v. Scott, 1990 CanLII 27 (SCC), [1990] 3 S.C.R. 979,

[1007] . . . abuse of process may be established where: (1) the proceedings are oppressiveor vexatious; and, (2)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underlying thecommunity’s sense of fair play and decency. The concepts of oppressiveness andvexatiousness underline the interest of the accused in a fair trial. But the doctrine evokesas well the public interest in a fair and just trial process and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justice.

对于法院时间的诉讼,小额法庭在法律上、实践上都应当直接驳回。

Tripp v Robertson, 2019 CanLII 13014

the Small Claims Court “has a legal as well as practical duty to avoid wasting court time, to conduct summary proceedings, and to avoid a multiplicity of legal proceedings.”

如果OLRB和小额法庭多头审理,有可能会做出相互冲突的判决。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非常有道理?不要着急,看送菜哥的应对。

6.没错,harass的确不属于普通法的诉因。送菜哥在起诉的时候,的确是不懂。但是,后来为了尊重大统华这个对手,买了侵权法、劳工法的书自学。在如下这本书里面,谈到了negligence。

需要注意的是,negligence不是中国侵权法所说的过失这样一种过错状态,而是加拿大侵权法最重要的侵权行为。按照上述这本书的说法,包括这样几个要件:(1)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过错。比如本案,送菜哥就主张大统华违反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的公正调查欺凌的义务。(2)原告遭受到了法律所认可的损失。(3)损失是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4)被告依法对原告负有防止该等损失发生的责任。(5)被告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不能太远。(6)原告对损失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要在确定赔偿时予以考虑。

综合这些来看,送菜哥认为,起码在这个阶段,诉因还是比较清楚的。

7.关于OLRB对劳资纠纷是否有专属、排他的管辖权的问题。

7.1大统华在事实的描述部分,一开始就说了,大统华没有工会,送菜哥和大统华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集体劳动合同。这一点,非常重要。

7.2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重点是50(1)条的规定,只有雇主在对员工依照本法依法维权或者在法律程序中作证的行为予以打击报复,或者威胁要打击报复的行为,才能向OLRB起诉。对于工作场所欺凌本身,以及雇主不履行公正调查义务本身,OLRB根本没有管辖权。本案归OLRB专属管辖,根本是无稽之谈。

7.3关于劳动争议的专属管辖,的确如此,可惜,大统华的律师,忘记提到了,有一个必备要件,双方之间要有集体合同存在,要有工会的存在。

Weber v. Ontario Hydro

大统华提到的其他几个判例,莫不如此:

其实,送菜哥买来对付大统华的另外一本书,也说了:

这一判例,在安省来说,其实是源于安省劳动关系法:

因集体合同产生的纠纷,才属于OLRB专属管辖。送菜哥和大统华之间,没有集体合同,哪有啥专属管辖。

8.送菜哥是不是重复起诉了?当然不是。

8.1送菜哥在OLRB,指控的是大统华对参加、组织工会,向劳工部举报欺凌这两项行为的打击报复,在本案中,指控的是因为欺凌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是同一事件在不同阶段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原谅送菜哥这个法盲在英美法系打官司使用一个德国法的概念,根本就是两回事)。

8.2OLRB只解决是否构成打击报复,不会确定是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送菜哥也没有申请OLRB对此进行判决。对此,有两个判例:

第一,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对于工作场所欺凌的规定,是程序性的。只要雇主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有人举报的时候,雇主按照规定予以调查、告知了举报人结果就行了。至于调查是否公正,结果如果,劳工部不管、OLRB也不管。

第二,OLRB管的是:其一,员工针对欺凌,是否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向雇主举报,向劳工部举报,向OLRB或者其他任何部门投诉、起诉。其二,雇主是否针对员工的依法行权行为进行了打击报复。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至于欺凌是否构成,并不影响打击报复的成立。

因此,法院和OLRB根本不会就同样一个事项(是否存在欺凌)同时做出判决,自然也不会做出相互冲突的判决。

8.3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雇主非常容易就能规避其对欺凌的防范、调查义务。前面说过,劳工部只会监管雇主是否制定了政策,是否对投诉举行调查,是否告知投诉的员工调查结果,至于欺凌是否存在,调查是否公正,劳工部一概不管;OLRB对欺凌也没有管辖权。如果法院也没有管辖权,那么结果就是,雇主针对欺凌举报,只需要装模做样调查一下就可以了,法律的规定,就是个摆设。

9.大统华其他的其他几个判例,也挺有意思,这里提一下:

Tripp v. Robertson是原告起诉小额法庭的法官。而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受司法豁免权保护。

Squire v Hogan, [2001] OJ No. 3988,原告在人权法院起诉过,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又以同样理由在小额法庭起诉。

R. v. Scott, 1990 CanLII 27 (SCC), [1990] 3 SCR 979, 被告引用了MCLACHLIN法官的异议意见。本案涉及检方决定中止刑事诉讼并启动新的诉讼是否构成程序滥用的问题。

总之,大统华引用的这些判例,和本案都不搭。

Sign in and Reply
Modify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