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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一 )

小 錢 債 法 庭 (Small Claims Court)的 設 立 , 是 為 了 提 供 比 較 簡 易 的 民 事 訴 訟 程序 ,去 處 理 小 額 的 錢 債 訴 訟 。 在 各 省 有 規 定 限 額 , 如 B.C.省 , 小 錢 債 法 庭 只 有 權 受理 一萬 元 或 以 下 的 案 件 。 若 果 訴 訟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 而 索 償 者 願 意 把 索 償額 降至 一 萬 元 , 則 仍 可 以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 費 用 比 較 低 , 而 且 不 必 聘 用 律 師 , 可 以 自 己 填 寫 訴 訟 文 件, 自己 出 庭 作 證 。 但 是 , 也 有 聘 用 律 師 代 表 的 。 不 過 要 留 意 的 是 , 即 使 勝 訴 , 也 不會 得到 償 還 律 師 費 。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 既 然 無 需 聘 用 律 師 , 若 果 事 主 決 定 聘 用 律 師 的話 ,費 用 便 要 自 付 了 。

起 訴 的 第 一 步 , 是 填 寫 起 訴 狀 (NOTICE OF CLAIM)。 要 留 意 的 要 點 是 :
1.要 正 確 地 提 供 控 方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你 先 要 弄 清 楚 誰 是 有 權 起 訴 的 人 。 事 主 是 你 自 己 , 還 是 你 的 家 人 , 還 是 你 的 公 司 呢 ? 填 報 在 起 訴 狀 上 的 地 址 , 將 是 法 庭 與 你 聯 絡 的 收 件 處 。
2.要 正 確 地 提 供 被 告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 你 要 填 為 他 的 全 名 , 不 可 以 用 簡 寫 。 地 址 可 以 用 他 的 住宅 或工 作 的 地 址 。 若 果 被 告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你 應 該 查 清 楚 這 公 司 的 註 冊 全 名 和 註冊 地址 , 這 些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是 有 紀 錄 的 。 若 果 被 告 經 營 的 生 意 並 沒 有 註 冊 為 有 限 公司 ,你 應 該 把 被 告 個 人 的 姓 名 和 他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的 招 牌 名 字 都 列 為 被 告 。
3.要 弄 清 楚 在 哪 一 區 的 小 錢 債 法 庭 入 稟 。
基 本 上 , 訴 訟 的 緣 起 在 那 一 地 區 , 便 在 該 區 法 庭 入 稟 。 但 亦 可 以 在 被 告 所 居 住 的 地 區 , 或 被 告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所 在 的 地 區 入 稟 。
4.簡 要 地 列 明 訴 訟 的 憑 據 和 索 償 的 金 額 或 其 他 目 的 。
在 這 裡 不 必 把 事 倩 的 始 末 細 節 都 寫 進 去 , 那 些 可 以 留 待 出 庭 之 時 提 供 。 例 如 ,一 般的 錢 債 案 , 只 須 要 說 明 在 某 日 , 被 告 如 何 答 應 付 若 干 , 以 換 取 甚 麼 商 品 或 服 務。 然後 , 在 何 時 , 此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已 經 供 給 了 , 而 被 告 則 仍 未 清 付 欠 款 。 這 便 足 夠了 。
5.訴 訟 的 緣 起 。
例 如 被 告 毀 約 , 始 於 何 日 , 這 是 一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 因 為 訴 訟 一 般 是 有 期 限 的 , 例 如 , 合 約 糾 紛 和 人 體 或 財 物 受 損 , 必 須 在 事 發 兩 年 之 內 起 訴 。

起 訴 的 第 二 步 是 把 起 訴 狀 遞 交 被 告 (SERVICE ON THE DEFENDANT)。 按 照 卑 斯 省的 小額 錢 債 訴 訟 法 庭 程 序 , 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 起 訴 者 必 須 把 起 訴 狀 和 一 份 空 白的 答辯 表 格 遞 交 給 被 告 個 人 , 或 者 用 雙 掛 號 郵 寄 而 要 取 得 收 件 人 簽 收 的 回 條 。 若 果被 告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起 訴 狀 和 答 辯 表 格 應 該 遞 交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 或 以雙 掛號 寄 往 並 取 得 簽 收 回 條 。 若 果 被 告 故 意 迴 避 , 以 致 起 訴 者 無 法 遞 交 起 訴 狀 的 話, 起訴 者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以 其 他 途 徑 代 替 遞 交 。 例 如 , 把 起 訴 狀 貼 在 被 告 的 門 上 ,或 用平 郵 寄 出 (即 無 需 簽 收 ), 或 登 報 , 或 交 給 被 告 的 親 友 或 同 事 。

完 成 遞 交 之 後 , 起 訴 人 必 須 簽 署 和 呈 交 法 庭 一 份 證 明 遞 交 的 宣 誓 書 , 以 證 實 在那 一天 完 成 遞 交 。 若 果 起 訴 狀 在 入 稟 之 後 一 年 之 內 都 未 能 遞 交 被 告 , 便 要 向 法 庭 申請 延期 , 否 則 起 訴 狀 便 會 失 效 。

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二 )

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訴 狀 之 後 , 有 14天 時 間 呈 交 答 辯 書 。 若 果 被 告 是 在 省 外 收 到 起 訴狀 的, 則 有 30天 時 間 呈 交 答 辯 。 當 然 , 若 果 被 告 願 意 付 款 了 結 官 司 的 話 , 可 以 和 控方 協議 , 付 款 若 干 以 換 取 控 方 的 撤 銷 起 訴 。 在 這 倩 況 之 下 , 最 好 有 律 師 協 助 , 以 保證 雙方 遵 守 承 諾 。

若 果 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訴 狀 之 後 , 既 不 及 時 取 得 妥 協 , 又 不 及 時 呈 交 答 辯 書 的 話 ,起 訴人 便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缺 席 判 決 書 , 宣 判 在 無 答 辯 情 況 之 下 控 方 勝 訴 。 若 果 控 訴是 單純 追 討 有 定 額 的 欠 債 , 控 方 不 必 出 庭 便 可 以 取 得 缺 席 判 決 。 但 是 若 果 控 訴 涉 及個 人或 財 物 受 損 的 索 償 , 則 控 方 仍 須 出 庭 作 證 , 讓 法 官 裁 定 合 理 的 賠 償 。

被 告 在 缺 席 判 決 之 後 , 仍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撤 銷 判 決 的 , 但 一 定 要 宣 誓 證 明 自 己 確實 沒有 收 到 起 訴 狀 , 而 且 在 知 道 法 庭 已 作 出 缺 席 判 決 之 後 , 便 及 時 申 請 撤 銷 。 被 告還 要能 夠 提 供 合 理 的 辯 護 , 讓 法 官 認 為 需 要 開 庭 審 訊 以 分 辨 誰 是 誰 非 。 一 般 來 說 ,若 果被 告 言 之 鑿 鑿 , 法 官 都 傾 向 答 允 撤 銷 缺 席 判 決 , 讓 控 辯 雙 方 對 簿 公 堂 。

被 告 的 答 辯 書 , 應 該 精 簡 地 按 照 起 訴 狀 所 列 舉 的 指 控 , 逐 次 地 一 一 回 應 。 可 承認 的部 分 , 不 妨 承 認 。 可 反 對 、 可 否 認 的 部 分 , 便 要 提 供 反 對 或 否 認 的 理 由 。 除 此之 外, 被 告 還 可 以 反 告 控 方 , 亦 可 以 轉 告 第 三 者 , 即 是 說 , 指 控 另 外 一 個 人 或 公 司應 該為 此 案 負 責 。

答 辯 書 及 時 呈 交 法 庭 後 , 由 法 庭 轉 交 一 份 給 起 訴 人 。 之 後 , 法 庭 會 定 一 個 日 期, 傳訊 控 辯 雙 方 出 席 一 個 妥 協 會 議 (SETTLEMENT CONFERENCE)。 這 會 議 由 一 位 法 官 主持, 在 法 院 的 小 型 會 議 室 舉 行 。 一 般 的 會 議 時 間 預 算 為 半 小 時 , 目 的 是 把 案 件 的 爭論點 作 初 步 了 解 , 看 看 是 否 可 能 促 使 雙 方 達 成 妥 協 。 若 果 雙 方 同 意 , 法 官 便 立 刻 裁定付 款 令 。 若 果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 法 官 便 會 澄 清 需 要 出 庭 審 訊 的 爭 論 點 , 雙 方 需 要 交換的 文 書 證 據 , 雙 方 會 傳 訊 的 證 人 , 從 而 估 計 此 案 件 的 審 訊 時 間 , 然 後 安 排 出 庭 的日期 。

法 庭 定 了 審 訊 日 期 , 便 會 通 知 控 辯 雙 方 。 屈 時 , 雙 方 都 必 須 出 庭 作 證 。 若 有 必要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改 期 , 但 要 有 適 當 理 由 並 且 及 時 申 請 。 否 則 , 缺 席 者 便 會 敗 訴 。不 過, 有 一 點 不 可 不 知 , 由 於 法 庭 的 案 件 累 積 , 在 審 訊 日 如 期 出 庭 的 事 主 , 亦 有 可能 會臨 時 被 通 知 法 庭 無 法 如 期 審 訊 , 而 要 把 案 件 改 期 審 訊 。 這 是 打 官 司 必 要 面 對 的煩 惱之 一 。

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三 )

一 般 案 件 , 都 是 控 辯 雙 方 各 自 堅 持 自 己 的 證 供 , 由 法 官 去 判 斷 是 非 和 真 偽 。 在審 訊的 時 候 , 你 必 需 在 短 短 的 半 個 小 時 或 一 兩 小 時 之 內 , 把 你 的 證 供 清 清 楚 楚 地 陳述 出來 。 所 以 , 充 分 的 預 備 工 夫 是 很 重 要 的 。 證 據 中 的 時 間 、 日 期 、 地 點 、 所 有 數據 、文 件 等 等 , 都 要 有 秩 序 地 整 理 好 。 自 己 的 證 據 中 的 弱 點 , 雖 然 你 無 須 自 動 揭 露, 但要 做 足 心 理 準 備 , 在 審 訊 中 會 被 對 方 指 出 或 被 法 官 查 問 。 最 佳 的 處 理 辦 法 是 面對 現實 , 而 作 出 合 情 合 理 的 解 釋 和 辯 護 , 而 不 是 迴 避 、 掩 飾 , 或 否 認 。

審 訊 的 過 程 , 首 先 , 由 控 方 簡 述 控 訴 的 要 點 , 然 後 由 控 方 證 人 作 證 。 一 般 證 人就 是事 主 本 身 , 但 也 可 以 有 其 他 證 人 。 若 需 要 翻 譯 , 事 主 必 須 自 己 安 排 聘 用 專 業 的翻 譯員 屆 時 出 席 協 助 。 證 人 陳 述 證 供 之 前 , 先 由 庭 長 (COURT CLERK)領 導 宣 誓 , 基 督教信 徒 以 其 聖 經 作 誓 , 稱 為 SWEARING UNDER OATH, 其 他 人 士 不 用 聖 經 作 誓 , 稱 為 AFFIRMATION。 在 作 證 之 時 , 應 該 以 清 楚 暸 亮 的 聲 音 , 向 法 官 陳 述 。 無 論 是 否 有 律師或 翻 譯 協 助 , 也 必 須 注 意 , 你 陳 詞 的 對 象 是 那 位 法 官 , 而 不 是 你 的 律 師 、 翻 譯 ,或對 方 事 主 。 若 果 你 留 意 法 官 的 反 應 , 對 你 的 證 供 的 陳 述 可 以 有 適 當 的 調 整 。 例 如,看 見 法 官 正 在 寫 筆 記 , 你 便 應 該 慢 下 來 , 讓 他 能 夠 聽 清 楚 ; 若 果 法 官 對 你 的 某 一證供 提 出 問 題 , 你 應 該 盡 可 能 坦 白 、 直 接 地 作 答 , 千 萬 不 要 轉 彎 抹 角 。

控 方 證 人 陳 詞 之 後 , 辯 方 有 權 向 該 證 人 提 出 質 問 。 證 人 應 該 盡 可 能 簡 單 直 接 地回 答, 不 要 採 取 敵 對 的 、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 要 避 免 嘲 諷 的 口 吻 , 但 不 妨 幽 默 。

之 後 , 便 由 辯 方 證 人 作 證 , 由 控 方 盤 問 。 辯 方 證 人 作 證 完 畢 後 , 便 由 控 方 作 總結 陳詞 , 然 後 , 由 辯 方 總 結 陳 詞 。 比 較 簡 單 的 案 件 , 法 官 會 在 控 辯 雙 方 總 結 陳 詞 之後 便宣 判 。 但 亦 有 押 後 再 作 書 面 判 決 的 。

勝 訴 的 控 方 得 到 的 是 一 紙 判 決 書 。 若 果 被 告 不 自 動 遵 守 判 決 而 付 款 給 控 方 的 話, 控方 還 須 要 進 一 步 採 取 執 行 判 決 令 的 行 動 。 若 果 被 告 有 自 己 名 下 的 房 地 產 便 最 好, 或者 能 夠 查 出 被 告 個 人 的 銀 行 戶 口 , 而 該 戶 口 經 常 有 相 當 數 目 的 存 款 , 也 方 便 執行 判決 令 。 否 則 , 若 果 被 告 並 無 固 定 財 產 的 話 , 控 方 打 官 司 勝 訴 也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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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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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錢 債 法 庭 (Small Claims Court)的 設 立 , 是 為 了 提 供 比 較 簡 易 的 民 事 訴 訟 程序 ,去 處 理 小 額 的 錢 債 訴 訟 。 在 各 省 有 規 定 限 額 , 如 B.C.省 , 小 錢 債 法 庭 只 有 權 受理 一萬 元 或 以 下 的 案 件 。 若 果 訴 訟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 而 索 償 者 願 意 把 索 償額 降至 一 萬 元 , 則 仍 可 以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起 訴 , 費 用 比 較 低 , 而 且 不 必 聘 用 律 師 , 可 以 自 己 填 寫 訴 訟 文 件, 自己 出 庭 作 證 。 但 是 , 也 有 聘 用 律 師 代 表 的 。 不 過 要 留 意 的 是 , 即 使 勝 訴 , 也 不會 得到 償 還 律 師 費 。 在 小 錢 債 法 庭 , 既 然 無 需 聘 用 律 師 , 若 果 事 主 決 定 聘 用 律 師 的話 ,費 用 便 要 自 付 了 。

    起 訴 的 第 一 步 , 是 填 寫 起 訴 狀 (NOTICE OF CLAIM)。 要 留 意 的 要 點 是 :
    1.要 正 確 地 提 供 控 方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你 先 要 弄 清 楚 誰 是 有 權 起 訴 的 人 。 事 主 是 你 自 己 , 還 是 你 的 家 人 , 還 是 你 的 公 司 呢 ? 填 報 在 起 訴 狀 上 的 地 址 , 將 是 法 庭 與 你 聯 絡 的 收 件 處 。
    2.要 正 確 地 提 供 被 告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 你 要 填 為 他 的 全 名 , 不 可 以 用 簡 寫 。 地 址 可 以 用 他 的 住宅 或工 作 的 地 址 。 若 果 被 告 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你 應 該 查 清 楚 這 公 司 的 註 冊 全 名 和 註冊 地址 , 這 些 在 公 司 註 冊 處 是 有 紀 錄 的 。 若 果 被 告 經 營 的 生 意 並 沒 有 註 冊 為 有 限 公司 ,你 應 該 把 被 告 個 人 的 姓 名 和 他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的 招 牌 名 字 都 列 為 被 告 。
    3.要 弄 清 楚 在 哪 一 區 的 小 錢 債 法 庭 入 稟 。
    基 本 上 , 訴 訟 的 緣 起 在 那 一 地 區 , 便 在 該 區 法 庭 入 稟 。 但 亦 可 以 在 被 告 所 居 住 的 地 區 , 或 被 告 所 經 營 的 生 意 所 在 的 地 區 入 稟 。
    4.簡 要 地 列 明 訴 訟 的 憑 據 和 索 償 的 金 額 或 其 他 目 的 。
    在 這 裡 不 必 把 事 倩 的 始 末 細 節 都 寫 進 去 , 那 些 可 以 留 待 出 庭 之 時 提 供 。 例 如 ,一 般的 錢 債 案 , 只 須 要 說 明 在 某 日 , 被 告 如 何 答 應 付 若 干 , 以 換 取 甚 麼 商 品 或 服 務。 然後 , 在 何 時 , 此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已 經 供 給 了 , 而 被 告 則 仍 未 清 付 欠 款 。 這 便 足 夠了 。
    5.訴 訟 的 緣 起 。
    例 如 被 告 毀 約 , 始 於 何 日 , 這 是 一 個 關 鍵 的 問 題 。 因 為 訴 訟 一 般 是 有 期 限 的 , 例 如 , 合 約 糾 紛 和 人 體 或 財 物 受 損 , 必 須 在 事 發 兩 年 之 內 起 訴 。

    起 訴 的 第 二 步 是 把 起 訴 狀 遞 交 被 告 (SERVICE ON THE DEFENDANT)。 按 照 卑 斯 省的 小額 錢 債 訴 訟 法 庭 程 序 , 若 果 被 告 是 個 人 被 告 , 起 訴 者 必 須 把 起 訴 狀 和 一 份 空 白的 答辯 表 格 遞 交 給 被 告 個 人 , 或 者 用 雙 掛 號 郵 寄 而 要 取 得 收 件 人 簽 收 的 回 條 。 若 果被 告是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 起 訴 狀 和 答 辯 表 格 應 該 遞 交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 或 以雙 掛號 寄 往 並 取 得 簽 收 回 條 。 若 果 被 告 故 意 迴 避 , 以 致 起 訴 者 無 法 遞 交 起 訴 狀 的 話, 起訴 者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以 其 他 途 徑 代 替 遞 交 。 例 如 , 把 起 訴 狀 貼 在 被 告 的 門 上 ,或 用平 郵 寄 出 (即 無 需 簽 收 ), 或 登 報 , 或 交 給 被 告 的 親 友 或 同 事 。

    完 成 遞 交 之 後 , 起 訴 人 必 須 簽 署 和 呈 交 法 庭 一 份 證 明 遞 交 的 宣 誓 書 , 以 證 實 在那 一天 完 成 遞 交 。 若 果 起 訴 狀 在 入 稟 之 後 一 年 之 內 都 未 能 遞 交 被 告 , 便 要 向 法 庭 申請 延期 , 否 則 起 訴 狀 便 會 失 效 。

    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二 )

    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訴 狀 之 後 , 有 14天 時 間 呈 交 答 辯 書 。 若 果 被 告 是 在 省 外 收 到 起 訴狀 的, 則 有 30天 時 間 呈 交 答 辯 。 當 然 , 若 果 被 告 願 意 付 款 了 結 官 司 的 話 , 可 以 和 控方 協議 , 付 款 若 干 以 換 取 控 方 的 撤 銷 起 訴 。 在 這 倩 況 之 下 , 最 好 有 律 師 協 助 , 以 保證 雙方 遵 守 承 諾 。

    若 果 被 告 在 收 到 起 訴 狀 之 後 , 既 不 及 時 取 得 妥 協 , 又 不 及 時 呈 交 答 辯 書 的 話 ,起 訴人 便 可 以 向 法 庭 申 請 缺 席 判 決 書 , 宣 判 在 無 答 辯 情 況 之 下 控 方 勝 訴 。 若 果 控 訴是 單純 追 討 有 定 額 的 欠 債 , 控 方 不 必 出 庭 便 可 以 取 得 缺 席 判 決 。 但 是 若 果 控 訴 涉 及個 人或 財 物 受 損 的 索 償 , 則 控 方 仍 須 出 庭 作 證 , 讓 法 官 裁 定 合 理 的 賠 償 。

    被 告 在 缺 席 判 決 之 後 , 仍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撤 銷 判 決 的 , 但 一 定 要 宣 誓 證 明 自 己 確實 沒有 收 到 起 訴 狀 , 而 且 在 知 道 法 庭 已 作 出 缺 席 判 決 之 後 , 便 及 時 申 請 撤 銷 。 被 告還 要能 夠 提 供 合 理 的 辯 護 , 讓 法 官 認 為 需 要 開 庭 審 訊 以 分 辨 誰 是 誰 非 。 一 般 來 說 ,若 果被 告 言 之 鑿 鑿 , 法 官 都 傾 向 答 允 撤 銷 缺 席 判 決 , 讓 控 辯 雙 方 對 簿 公 堂 。

    被 告 的 答 辯 書 , 應 該 精 簡 地 按 照 起 訴 狀 所 列 舉 的 指 控 , 逐 次 地 一 一 回 應 。 可 承認 的部 分 , 不 妨 承 認 。 可 反 對 、 可 否 認 的 部 分 , 便 要 提 供 反 對 或 否 認 的 理 由 。 除 此之 外, 被 告 還 可 以 反 告 控 方 , 亦 可 以 轉 告 第 三 者 , 即 是 說 , 指 控 另 外 一 個 人 或 公 司應 該為 此 案 負 責 。

    答 辯 書 及 時 呈 交 法 庭 後 , 由 法 庭 轉 交 一 份 給 起 訴 人 。 之 後 , 法 庭 會 定 一 個 日 期, 傳訊 控 辯 雙 方 出 席 一 個 妥 協 會 議 (SETTLEMENT CONFERENCE)。 這 會 議 由 一 位 法 官 主持, 在 法 院 的 小 型 會 議 室 舉 行 。 一 般 的 會 議 時 間 預 算 為 半 小 時 , 目 的 是 把 案 件 的 爭論點 作 初 步 了 解 , 看 看 是 否 可 能 促 使 雙 方 達 成 妥 協 。 若 果 雙 方 同 意 , 法 官 便 立 刻 裁定付 款 令 。 若 果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 法 官 便 會 澄 清 需 要 出 庭 審 訊 的 爭 論 點 , 雙 方 需 要 交換的 文 書 證 據 , 雙 方 會 傳 訊 的 證 人 , 從 而 估 計 此 案 件 的 審 訊 時 間 , 然 後 安 排 出 庭 的日期 。

    法 庭 定 了 審 訊 日 期 , 便 會 通 知 控 辯 雙 方 。 屈 時 , 雙 方 都 必 須 出 庭 作 證 。 若 有 必要 ,可 向 法 庭 申 請 改 期 , 但 要 有 適 當 理 由 並 且 及 時 申 請 。 否 則 , 缺 席 者 便 會 敗 訴 。不 過, 有 一 點 不 可 不 知 , 由 於 法 庭 的 案 件 累 積 , 在 審 訊 日 如 期 出 庭 的 事 主 , 亦 有 可能 會臨 時 被 通 知 法 庭 無 法 如 期 審 訊 , 而 要 把 案 件 改 期 審 訊 。 這 是 打 官 司 必 要 面 對 的煩 惱之 一 。

    如 何 處 理 小 額 錢 債 案 (三 )

    一 般 案 件 , 都 是 控 辯 雙 方 各 自 堅 持 自 己 的 證 供 , 由 法 官 去 判 斷 是 非 和 真 偽 。 在審 訊的 時 候 , 你 必 需 在 短 短 的 半 個 小 時 或 一 兩 小 時 之 內 , 把 你 的 證 供 清 清 楚 楚 地 陳述 出來 。 所 以 , 充 分 的 預 備 工 夫 是 很 重 要 的 。 證 據 中 的 時 間 、 日 期 、 地 點 、 所 有 數據 、文 件 等 等 , 都 要 有 秩 序 地 整 理 好 。 自 己 的 證 據 中 的 弱 點 , 雖 然 你 無 須 自 動 揭 露, 但要 做 足 心 理 準 備 , 在 審 訊 中 會 被 對 方 指 出 或 被 法 官 查 問 。 最 佳 的 處 理 辦 法 是 面對 現實 , 而 作 出 合 情 合 理 的 解 釋 和 辯 護 , 而 不 是 迴 避 、 掩 飾 , 或 否 認 。

    審 訊 的 過 程 , 首 先 , 由 控 方 簡 述 控 訴 的 要 點 , 然 後 由 控 方 證 人 作 證 。 一 般 證 人就 是事 主 本 身 , 但 也 可 以 有 其 他 證 人 。 若 需 要 翻 譯 , 事 主 必 須 自 己 安 排 聘 用 專 業 的翻 譯員 屆 時 出 席 協 助 。 證 人 陳 述 證 供 之 前 , 先 由 庭 長 (COURT CLERK)領 導 宣 誓 , 基 督教信 徒 以 其 聖 經 作 誓 , 稱 為 SWEARING UNDER OATH, 其 他 人 士 不 用 聖 經 作 誓 , 稱 為 AFFIRMATION。 在 作 證 之 時 , 應 該 以 清 楚 暸 亮 的 聲 音 , 向 法 官 陳 述 。 無 論 是 否 有 律師或 翻 譯 協 助 , 也 必 須 注 意 , 你 陳 詞 的 對 象 是 那 位 法 官 , 而 不 是 你 的 律 師 、 翻 譯 ,或對 方 事 主 。 若 果 你 留 意 法 官 的 反 應 , 對 你 的 證 供 的 陳 述 可 以 有 適 當 的 調 整 。 例 如,看 見 法 官 正 在 寫 筆 記 , 你 便 應 該 慢 下 來 , 讓 他 能 夠 聽 清 楚 ; 若 果 法 官 對 你 的 某 一證供 提 出 問 題 , 你 應 該 盡 可 能 坦 白 、 直 接 地 作 答 , 千 萬 不 要 轉 彎 抹 角 。

    控 方 證 人 陳 詞 之 後 , 辯 方 有 權 向 該 證 人 提 出 質 問 。 證 人 應 該 盡 可 能 簡 單 直 接 地回 答, 不 要 採 取 敵 對 的 、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 要 避 免 嘲 諷 的 口 吻 , 但 不 妨 幽 默 。

    之 後 , 便 由 辯 方 證 人 作 證 , 由 控 方 盤 問 。 辯 方 證 人 作 證 完 畢 後 , 便 由 控 方 作 總結 陳詞 , 然 後 , 由 辯 方 總 結 陳 詞 。 比 較 簡 單 的 案 件 , 法 官 會 在 控 辯 雙 方 總 結 陳 詞 之後 便宣 判 。 但 亦 有 押 後 再 作 書 面 判 決 的 。

    勝 訴 的 控 方 得 到 的 是 一 紙 判 決 書 。 若 果 被 告 不 自 動 遵 守 判 決 而 付 款 給 控 方 的 話, 控方 還 須 要 進 一 步 採 取 執 行 判 決 令 的 行 動 。 若 果 被 告 有 自 己 名 下 的 房 地 產 便 最 好, 或者 能 夠 查 出 被 告 個 人 的 銀 行 戶 口 , 而 該 戶 口 經 常 有 相 當 數 目 的 存 款 , 也 方 便 執行 判決 令 。 否 則 , 若 果 被 告 並 無 固 定 財 產 的 話 , 控 方 打 官 司 勝 訴 也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good, mark
    • 写个安省的吧!
    • 非常感谢!我最近正在准备到小额法庭追回欠款.有一个问题请教: 借条是中文的, 我需要到特别的部门翻译或者公正,还是自己翻译即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