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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犯罪指控的三篇必读文章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以下三篇文章是我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写的, 目的是普及法律常识, 为华人社区做点普法宣传.文章发表以后, 接到很多咨询电话. 大家一般都看到一篇或两篇, 很难在网上把三篇文章都找全, 所以对如何应付犯罪指控或犯罪记录的核查了解不全面, 现在把三篇文章整理在一起供大家参考.

(文章一)

我有一个客户因为与某一游乐场所的保安发生争执, 被控告对保安进行人身伤害(Assault)在多伦多北部的一刑事法庭开庭. 经过三次上庭见三个不同的法官, 并和检察官两个回合的谈判之后, 检察官同意在我的客户参加一天的Anger Management Program 之后撤消公诉. 这是刑事辩护的最好结果, 我的客户也很高兴, 因为检察官亲口告诉他不会有犯罪记录. 如果找工作时雇主问你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e? 你的回答是 “No!” 但问题永远不会象回答 “yes” 或“No”那样简单.
让我们先听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有三十年工作经验的女记者放弃工作去照顾她九十多岁的父亲. 因为和父亲发生争执, 就象我们中国人家庭最近经常发生的夫妻打架打911一样, 这个孝顺的女儿被指控assault 她的父亲. 所有明白的人都觉得这指控很可笑, 最后检察官也撤消(withdraw)了起诉. 这事故对父女感情造成了永远不能愈合的伤害, 也引发了一个长打三年的维权诉讼. 2009年初, 这位记者向一个学校委员会 (School Board) 申请一份工作, 该委员会要求她从当地警察局开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Criminal Information Request (“CIR”). 因为在教委工作有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 在CIR里必须包括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内容. Vulnerable Persons 可以简单得理解为易受伤害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 包括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收到警察局的CIR报告以后, 这位记者大吃一惊, 因为在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白纸黑字地写着她曾经被指控 “Assault” 犯罪, 但被检察官撤消起诉.
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市场上, 工作机会本来很少, 每个职位都有上百人竞争, 即使你百分之百的 “Perfect” 都很难找到工作, 何况你还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污点. 记者要求警察局把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的内容去掉, 理由是指控被检察官撤消了, 没有犯罪记录, 也不应该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记者的要求自然被拒绝了, 理由是根据警察局的内部政策和警察局的记录, 如果要做volunteer, 或工作有可能接触Vulnerable Persons, 无论你有无犯罪记录, 所有的CIR里都必须包括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该记者委托律师向警察局长申诉, 没有结果. 又向警察局的Records Appeal Committee申诉, 也没有结果. 万不得已, 该记者把警察局告到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要求警察局取消掉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自己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先了解一点刑法的内容. 如果你被法院判定有罪, 大部分情况你会留下犯罪记录. 如果情节轻微, 你认罪态度较好, 也有可能不会有犯罪记录. 即使你有犯罪记录, 如果你服满刑期, 经过一定年限之后, 你可以申请取消你的犯罪记录, 叫 “Pardon”. 你的Pardon申请被批准以后, 你的犯罪记录就被取消, 在警察局的记录里也查不到你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在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也是空白. 与此相反, 如果你被法院判定无罪, 或你的犯罪指控被检察官撤消, 你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申请“Pardon”, 在警察局的记录里就能查到你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你的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就有污点. 所以, 犯罪分子的历史倒可以 “清白”, 无辜的人却会留下历史 “污点”.
看这奇怪的法律会影响多少人? 在2006到2007年, 有40,957成年人被指控Level 1 assault, 其中19,120人的指控被撤消或永久搁置. 在2008到2009年, 该数目是115,000人. 所有这些人都没有权利要求 “Pardon”. 他们的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历史永远抹不掉. 在找工作时, 如果雇主要求在CIR报告中有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的内容, 他们就会被当作有犯罪记录的人被限制在某些领域工作.
这显然是一个看起来微不足道, 但影响面却很大的案子. 法官的判决和一本书一样厚, 引用了上百个判例 (Case). 法官判决警察局取消掉该记者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里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而且在以后的有关该记者的CIR里也永远不允许有类似内容. 但法官并没有判决警察局消除该记者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也没有判决在所有被撤消犯罪指控的人的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里不能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法官认为警察局里的记录内容应该由警察局决定该不该保存, 在CIR报告中也由警察局来决定该写哪些内容. 对于有些人, 比如曾经被指控性犯罪的人, 即使指控被撤消, 也应该在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中保留该指控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 但是, 警察局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申诉机会. 如果当事人觉得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中的内容不合理, 可以向警察局申诉. 警察局也应该修改自己关于犯罪记录调查的有关规定, 保证申诉程序符合宪法和普通法要求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的原则.

(文章二)

不管你相信不相信, 大约10%的加拿大人有犯罪记录. 在中国的时候, 一般你被警察抓起来的时候会问你有没有 “前科”, 也就是以前有没有犯过罪. 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全国联网的罪犯信息系统, 除了通缉犯, 一般很难查到你以前的犯罪记录.
但加拿大不一样, 如果有人指控你犯罪, 从警察第一次接触你起, 你就开始有了犯罪记录. 负责调查你案件的警察先登记你的详细信息和指纹, 准备一份 “临时的犯罪记录” 传给加拿大皇家警察局(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的警察信息中心( the Canadian Police Information Centre). 这份临时的记录只有负责办案的警察局人员才能看到. 如果在5年之内没有后续的行动, 也就是说警察停止了调查, 这份记录会被销毁. 如果你被法院判了罪, 这临时的记录就变成了永久记录, 所有加拿大的警察局, 包括美国的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 都可以看到你的犯罪记录.
不是警察一找你, 你就有犯罪记录. 交通告票当然不会有犯罪记录, 但也有很多和交通有关的犯罪, 如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 会产生犯罪记录.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犯罪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导致犯罪记录的行为包括: 1, 在商店里顺手牵羊, 偷些小东西, 会被指控为5000元以下的偷窃罪(Theft under $5000). 2. 和同学同事打架, 或夫妻打架有一方打了911, 会被指控为人身伤害罪 (Assault).3, 使用来源有问题的信用卡买东西, 会被指控为5000元以下的诈骗罪 (Fraud under $5000). 4, 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会被指控为如危险驾驶 (dangerous driving), 等等.
在加拿大除了警察之外, 有权查看你犯罪记录的就只有你自己. 如果你保密工作做的好, 别人也不会知道. 但如果你想找工作, 上学, 参军, 做警察, 当会计, 移民, 收养孩子, 到境外旅行, 做支援者, 领社会福利等等, 这些机构会要求你向警察局申请一份关于你有无犯罪的证明. 如果你拒绝提供, 你肯定得不到你所申请的工作或机会. 如果你的报告有犯罪记录, 你也很有可能得不到你所想要的.
你定罪以后被赦免, 如absolute or conditional discharge, 你也会有犯罪记录. 对absolute discharge经过一年, conditional discharge经过三年, 犯罪记录会被覆盖, 地方警察局就看不到这些记录, 就相当于犯罪记录被取消. 你定罪以后, 如果不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 你的犯罪记录会保留到80岁, 甚至到100岁, 你的记录才会被覆盖. 如果你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 被政府批准之后, 你的犯罪记录会转移到一个特殊部门, 归类到已经被政府原谅的人的行列, 一般的警察局会看不到这些被分类存放的记录. 美国警察局和加拿大警察局联网, 如果你在进入美国的时候被查出有犯罪记录, 美国人会把加拿大的记录拷贝到它的数据库里, 即使你在加拿大已经被Pardon, 你在美国也永远有记录, 除非你也被美国人原谅了.
如果你对你的犯罪记录有争议, 可以向警察局申诉修改或消毁你的记录. 如果你被定罪, 就应该在服满刑期后想政府申请Pardon. 具体细节请向专业人员咨询.

(文章三)

在国内做律师的时候, 也知道隐私权这么一回事, 但很少在法庭上援用这个概念. 从以前的革命实践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来看, 要革命就不能有隐私. 包括现在的反腐败, 很多腐败分子都是被自己的老婆或小老婆揭发的, 从来没有人质疑这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在加拿大就完全不同. 隐私权虽然没有明确写在宪法里, 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8条关于非法搜查的规定却和隐私权密切相关, 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钟爱的一个武器.
让我们先从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一个里程碑的案例讲起.有人在Winnipeg的一个长途汽车站租了一个临时寄存行李的小箱子放了自己的一个包. 车站的保安在巡逻时闻到有一股大麻的味道从出租的小箱子飘出来, 就用管理员的钥匙打开箱子,发现了一大包大麻. 保安锁好箱子后报告了警察. 警察来了后就直接把箱子打开把大麻拿走做罪证, 存放行李的人自然被判刑了. 仔细一看, 一起过程完全合理合法, 一点毛病都没有. 但被判刑的人不服,一直把这个小官司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而且还打赢了官司. 按我们通常的眼光简直是不合清理. 为什么? 这就和隐私权 有关. 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很简单:这个被出租的箱子的主人当然是车站, 但箱子被人化钱租用了, 这个租箱子的人, 也就是本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就对箱子有独立的使用权. 他之所以租这个箱子, 主观上他不想让人知道他包里的东西是什么, 这是 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他把包放进去以后把箱子锁起来, 不是敞着门, 就是他客观上也做了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秘密, 这是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法官认为, 警察可以进车站, 一点问题也没有, 但要打开被出租的箱子就必须要有搜查证. 没有搜查证, 当时的情况又不紧急, 所以法官判定警察是非法搜查, 而且后果严重, 如果不给以足够的重视, 足以让公众对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失去信心. 这种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使用. 警察没有证据, 检查官就没有理由起诉, 所以被告人无罪释放.
这种类似的判例非常多. 判定是否享有隐私权,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就是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安省高等法院去年有个判例, 手机里储存的信息符合这个标准. 所以警察在检查你手机里的信息时必须要有搜查令. 还有的判例是关于住在旅馆里的隐私权的问题. 旅馆因为有人每天给你打扫房间, 清理卫生, 房间里是没有隐私权可言, 但有的法官明确指出, 旅馆的房间虽然不符合我们上面的两个标准, 但是房间里的抽屉, 壁橱, 行李箱, 装化妆品的袋子都是符合隐私权标准的, 没有搜查证是不能检查的.我们下期的文章讲谈出租公寓的隐私权问题,敬请关注.


备注:
1. 该文是针对中文读者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文章,不是法律建议(Legal advice). 作者对根据本文所 做的任何法律决定不负任何责任.如有法律问题, 请向专门法律机构咨询.2. 作者刘旭伟先生是安省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注册会员,持P1(Paralegal)执照. {Article edited by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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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与刑事犯罪指控的三篇必读文章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以下三篇文章是我在办案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体会写的, 目的是普及法律常识, 为华人社区做点普法宣传.文章发表以后, 接到很多咨询电话. 大家一般都看到一篇或两篇, 很难在网上把三篇文章都找全, 所以对如何应付犯罪指控或犯罪记录的核查了解不全面, 现在把三篇文章整理在一起供大家参考.

    (文章一)

    我有一个客户因为与某一游乐场所的保安发生争执, 被控告对保安进行人身伤害(Assault)在多伦多北部的一刑事法庭开庭. 经过三次上庭见三个不同的法官, 并和检察官两个回合的谈判之后, 检察官同意在我的客户参加一天的Anger Management Program 之后撤消公诉. 这是刑事辩护的最好结果, 我的客户也很高兴, 因为检察官亲口告诉他不会有犯罪记录. 如果找工作时雇主问你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e? 你的回答是 “No!” 但问题永远不会象回答 “yes” 或“No”那样简单.
    让我们先听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有三十年工作经验的女记者放弃工作去照顾她九十多岁的父亲. 因为和父亲发生争执, 就象我们中国人家庭最近经常发生的夫妻打架打911一样, 这个孝顺的女儿被指控assault 她的父亲. 所有明白的人都觉得这指控很可笑, 最后检察官也撤消(withdraw)了起诉. 这事故对父女感情造成了永远不能愈合的伤害, 也引发了一个长打三年的维权诉讼. 2009年初, 这位记者向一个学校委员会 (School Board) 申请一份工作, 该委员会要求她从当地警察局开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Criminal Information Request (“CIR”). 因为在教委工作有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 在CIR里必须包括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内容. Vulnerable Persons 可以简单得理解为易受伤害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 包括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收到警察局的CIR报告以后, 这位记者大吃一惊, 因为在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白纸黑字地写着她曾经被指控 “Assault” 犯罪, 但被检察官撤消起诉.
    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市场上, 工作机会本来很少, 每个职位都有上百人竞争, 即使你百分之百的 “Perfect” 都很难找到工作, 何况你还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污点. 记者要求警察局把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的内容去掉, 理由是指控被检察官撤消了, 没有犯罪记录, 也不应该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记者的要求自然被拒绝了, 理由是根据警察局的内部政策和警察局的记录, 如果要做volunteer, 或工作有可能接触Vulnerable Persons, 无论你有无犯罪记录, 所有的CIR里都必须包括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该记者委托律师向警察局长申诉, 没有结果. 又向警察局的Records Appeal Committee申诉, 也没有结果. 万不得已, 该记者把警察局告到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要求警察局取消掉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自己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先了解一点刑法的内容. 如果你被法院判定有罪, 大部分情况你会留下犯罪记录. 如果情节轻微, 你认罪态度较好, 也有可能不会有犯罪记录. 即使你有犯罪记录, 如果你服满刑期, 经过一定年限之后, 你可以申请取消你的犯罪记录, 叫 “Pardon”. 你的Pardon申请被批准以后, 你的犯罪记录就被取消, 在警察局的记录里也查不到你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在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也是空白. 与此相反, 如果你被法院判定无罪, 或你的犯罪指控被检察官撤消, 你就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申请“Pardon”, 在警察局的记录里就能查到你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你的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就有污点. 所以, 犯罪分子的历史倒可以 “清白”, 无辜的人却会留下历史 “污点”.
    看这奇怪的法律会影响多少人? 在2006到2007年, 有40,957成年人被指控Level 1 assault, 其中19,120人的指控被撤消或永久搁置. 在2008到2009年, 该数目是115,000人. 所有这些人都没有权利要求 “Pardon”. 他们的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历史永远抹不掉. 在找工作时, 如果雇主要求在CIR报告中有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的内容, 他们就会被当作有犯罪记录的人被限制在某些领域工作.
    这显然是一个看起来微不足道, 但影响面却很大的案子. 法官的判决和一本书一样厚, 引用了上百个判例 (Case). 法官判决警察局取消掉该记者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里曾经被指控犯罪的内容, 而且在以后的有关该记者的CIR里也永远不允许有类似内容. 但法官并没有判决警察局消除该记者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也没有判决在所有被撤消犯罪指控的人的CIR报告中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一栏里不能有曾经被指控犯罪的记录. 法官认为警察局里的记录内容应该由警察局决定该不该保存, 在CIR报告中也由警察局来决定该写哪些内容. 对于有些人, 比如曾经被指控性犯罪的人, 即使指控被撤消, 也应该在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中保留该指控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 但是, 警察局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申诉机会. 如果当事人觉得Vulnerable Persons Search中的内容不合理, 可以向警察局申诉. 警察局也应该修改自己关于犯罪记录调查的有关规定, 保证申诉程序符合宪法和普通法要求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fairness)的原则.

    (文章二)

    不管你相信不相信, 大约10%的加拿大人有犯罪记录. 在中国的时候, 一般你被警察抓起来的时候会问你有没有 “前科”, 也就是以前有没有犯过罪. 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全国联网的罪犯信息系统, 除了通缉犯, 一般很难查到你以前的犯罪记录.
    但加拿大不一样, 如果有人指控你犯罪, 从警察第一次接触你起, 你就开始有了犯罪记录. 负责调查你案件的警察先登记你的详细信息和指纹, 准备一份 “临时的犯罪记录” 传给加拿大皇家警察局(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的警察信息中心( the Canadian Police Information Centre). 这份临时的记录只有负责办案的警察局人员才能看到. 如果在5年之内没有后续的行动, 也就是说警察停止了调查, 这份记录会被销毁. 如果你被法院判了罪, 这临时的记录就变成了永久记录, 所有加拿大的警察局, 包括美国的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 都可以看到你的犯罪记录.
    不是警察一找你, 你就有犯罪记录. 交通告票当然不会有犯罪记录, 但也有很多和交通有关的犯罪, 如危险驾驶(dangerous driving), 会产生犯罪记录. 根据我们接触到的犯罪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导致犯罪记录的行为包括: 1, 在商店里顺手牵羊, 偷些小东西, 会被指控为5000元以下的偷窃罪(Theft under $5000). 2. 和同学同事打架, 或夫妻打架有一方打了911, 会被指控为人身伤害罪 (Assault).3, 使用来源有问题的信用卡买东西, 会被指控为5000元以下的诈骗罪 (Fraud under $5000). 4, 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会被指控为如危险驾驶 (dangerous driving), 等等.
    在加拿大除了警察之外, 有权查看你犯罪记录的就只有你自己. 如果你保密工作做的好, 别人也不会知道. 但如果你想找工作, 上学, 参军, 做警察, 当会计, 移民, 收养孩子, 到境外旅行, 做支援者, 领社会福利等等, 这些机构会要求你向警察局申请一份关于你有无犯罪的证明. 如果你拒绝提供, 你肯定得不到你所申请的工作或机会. 如果你的报告有犯罪记录, 你也很有可能得不到你所想要的.
    你定罪以后被赦免, 如absolute or conditional discharge, 你也会有犯罪记录. 对absolute discharge经过一年, conditional discharge经过三年, 犯罪记录会被覆盖, 地方警察局就看不到这些记录, 就相当于犯罪记录被取消. 你定罪以后, 如果不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 你的犯罪记录会保留到80岁, 甚至到100岁, 你的记录才会被覆盖. 如果你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 被政府批准之后, 你的犯罪记录会转移到一个特殊部门, 归类到已经被政府原谅的人的行列, 一般的警察局会看不到这些被分类存放的记录. 美国警察局和加拿大警察局联网, 如果你在进入美国的时候被查出有犯罪记录, 美国人会把加拿大的记录拷贝到它的数据库里, 即使你在加拿大已经被Pardon, 你在美国也永远有记录, 除非你也被美国人原谅了.
    如果你对你的犯罪记录有争议, 可以向警察局申诉修改或消毁你的记录. 如果你被定罪, 就应该在服满刑期后想政府申请Pardon. 具体细节请向专业人员咨询.

    (文章三)

    在国内做律师的时候, 也知道隐私权这么一回事, 但很少在法庭上援用这个概念. 从以前的革命实践和文化大革命经验来看, 要革命就不能有隐私. 包括现在的反腐败, 很多腐败分子都是被自己的老婆或小老婆揭发的, 从来没有人质疑这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 在加拿大就完全不同. 隐私权虽然没有明确写在宪法里, 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8条关于非法搜查的规定却和隐私权密切相关, 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钟爱的一个武器.
    让我们先从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一个里程碑的案例讲起.有人在Winnipeg的一个长途汽车站租了一个临时寄存行李的小箱子放了自己的一个包. 车站的保安在巡逻时闻到有一股大麻的味道从出租的小箱子飘出来, 就用管理员的钥匙打开箱子,发现了一大包大麻. 保安锁好箱子后报告了警察. 警察来了后就直接把箱子打开把大麻拿走做罪证, 存放行李的人自然被判刑了. 仔细一看, 一起过程完全合理合法, 一点毛病都没有. 但被判刑的人不服,一直把这个小官司打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而且还打赢了官司. 按我们通常的眼光简直是不合清理. 为什么? 这就和隐私权 有关. 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很简单:这个被出租的箱子的主人当然是车站, 但箱子被人化钱租用了, 这个租箱子的人, 也就是本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就对箱子有独立的使用权. 他之所以租这个箱子, 主观上他不想让人知道他包里的东西是什么, 这是 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他把包放进去以后把箱子锁起来, 不是敞着门, 就是他客观上也做了一些措施保护自己的秘密, 这是 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法官认为, 警察可以进车站, 一点问题也没有, 但要打开被出租的箱子就必须要有搜查证. 没有搜查证, 当时的情况又不紧急, 所以法官判定警察是非法搜查, 而且后果严重, 如果不给以足够的重视, 足以让公众对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失去信心. 这种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使用. 警察没有证据, 检查官就没有理由起诉, 所以被告人无罪释放.
    这种类似的判例非常多. 判定是否享有隐私权,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就是a subjection expectation of privacy和an objectively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安省高等法院去年有个判例, 手机里储存的信息符合这个标准. 所以警察在检查你手机里的信息时必须要有搜查令. 还有的判例是关于住在旅馆里的隐私权的问题. 旅馆因为有人每天给你打扫房间, 清理卫生, 房间里是没有隐私权可言, 但有的法官明确指出, 旅馆的房间虽然不符合我们上面的两个标准, 但是房间里的抽屉, 壁橱, 行李箱, 装化妆品的袋子都是符合隐私权标准的, 没有搜查证是不能检查的.我们下期的文章讲谈出租公寓的隐私权问题,敬请关注.


    备注:
    1. 该文是针对中文读者的普及法律常识的文章,不是法律建议(Legal advice). 作者对根据本文所 做的任何法律决定不负任何责任.如有法律问题, 请向专门法律机构咨询.2. 作者刘旭伟先生是安省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注册会员,持P1(Paralegal)执照. {Article edited by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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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W,写的真详细,信息很丰富。请问对absolute discharge经过一年, conditional discharge经过三年,还有必要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吗?不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 问两个问题:那么海关那里搜查行李,如果发现非法物品,怎么算?还有道路上,警察检查后备车厢,是否需要搜查证才算合法?
    • 中国没有一个全国联网的罪犯信息系统, 除了通缉犯, 一般很难查到你以前的犯罪记录---这条已经过时了,现在中国的有关信息一样可以上网查到
    • 电视里的“cops”节目,经常是警察截住一辆车然后搜擦毒品,他们有搜擦证吗?如果有,那就是说搜擦证可以是general的? 不用指定某个人或房子? 请明白人解释一下